带着工业系统回南明第69章 海关与行规 (1 /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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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不海禁,官府保证所有出海贸易的船只安全?!”

        众多广州府乡绅听郑成功当众宣布永远开海,且改市舶司为粤海关,众人哗然。

        大海对于岭南地方的乡绅来说还颇为重要,一些乡绅或明或暗从事与外洋的关系,或者他们可以通过大海与闽地、江南进行贸易。从海路将货物运到闽南、江南,总比从陆地上运输更加方便。

        如果是别人这样说,广州府的乡绅们还不相信摇摇欲坠的南明朝廷有能力保证海商在附近海域的安全,但郑成功是郑家海盗的接班人,他的确有能力保护东南沿海商船的安全。

        “另外,对外洋的贸易应当制度化,保证对外洋贸易的信誉——身家殷实者可以单独或者合办商行,前往官府进行登记,留部分本金在官府作为注册资本,官府为其贸易背书。有官府背书者,如果本地商人违约,则官府代为赔偿洋人部分本金,而后查抄违约商人资产充公、逮捕入狱。如有外商违约,官府出面追究外商的责任。商行还可以获得关税上的优惠。”

        郑成功又宣布了与粤海关配套的商行制,希望能够通过减税引导广州城的商人组建一种类似于近代企业的结构——商行,让对外贸易体量扩大。他不可能强迫商人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现代企业结构进行贸易,只能尽量引导。

        “以下为所有从事与外洋贸易的商行、普通商人所应当遵守的十三条行规。”

        “第一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只谈买卖,华夏商人不得因为对方是蛮夷而鱼目混珠,故意贩卖劣质商品获取短期利益,却损害华夏商人长久之信誉。同理,若是蛮夷欺骗我等,则永逐华夏,从此不再来往。”

        “第二条,华夷商民应严格恪守契约精神,贸易数额超过一千两以上之买卖应签订纸面契约,有公证人在场佐证。违反契约精神之商行、商人,将被禁止贸易,严重者锒铛入狱。”

        “第三条,铜、铁、火药、硫磺、硝石、盐、糖、五谷等物品暂且禁止贩卖至外洋,转由官府经营收购。”

        “第四条,在官府与外洋诸国签订通商条约之前,红毛人,也即是洋人可以到各个关口临时居住、从事贸易,但需要到官府登记,获得官府允许,否则将一并驱逐……”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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