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通判有否决权。假设知府和知州都同意办一件政事,这件事和粮运、刑狱、农田、水利有关,结果通判坚决反对,那么这事也很难办成。所谓“复设通判以贰之”也。
欧阳修的《归田录》中也提到“始置诸州通判,既非副二,又非属官”。这两句记录说明了一件事,通判虽然级别略低,但却不是知州知府的副手或者属下,它属于位高权重的辅佐型高官,有质询权和否决权。
地方上一件政事要顺利施行,往往需要高官们一致同意。通判不一定参与这件事的谋划和讨论过程,但如果方案出来后,通判反对,这件事就不容易办成。大定皇帝之所以在地方上安排这样一个职务,目的就是给地方官找麻烦,不让地方官活得太舒服。因为封疆大吏如果太舒服,就轮到皇帝如坐针毡了。
第三,通判是朝廷在地方上安插的眼线,身后有皇帝撑腰。大定建立前经历了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五代十国乱世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秦楚后期对地方政权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大定建立后,太祖首先不放心武将,解除了他们的兵权。紧接着又担心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拥兵自重,于是采取重文轻武的国策。他又疑心文官也有能力带兵,这可如何是好
于是他决定安排通判这个职务,安插在地方上监督文武官员,来个三足鼎立。这样一来,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汇报情况,皇帝能够掌握地方的各种行政信息和人事变动,运筹帷幄于千里之外。
封疆大吏难受了,皇帝就踏实了。因此通判的靠山就是皇上,即使他的行政级别不是地方官里最高的,但话语权却不输知州知府,也没人敢轻易得罪他们。
正是由于通判具有一定的政事询问权和部分决断权,以及皇帝这张金牌令箭,使得通判的权利几乎与知州知府不相上下。通判表面上很少参与决策,却深刻影响着地方的政事,有一种隐形的权力。
皇帝会根据地方的重要程度决定通判的人数,重要州郡会安排两个通判,边境军事重镇至少安排一个。过于偏远且战略价值很低的地方可以不设置通判,由知州知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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