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者: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弥望千里;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为开辟以来未之有者。
贫者:为了避免家庭人口过多带来的沉重负担,江南甚至盛行杀婴习俗,虽有敕“生子而杀,刑名告赏”但见效甚微;苏轼亦言“鄂岳间田野小人,例至养二男一女,过此则杀之”。
大定之所以对外军事无力,除了军事制度的束缚外,经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打仗就要花钱,如果向豪门富户征取,会造成官僚与地主阶级离心离德,由此导致常氏的统治基础不稳;那只有向本已赤贫的老百姓征收,反过来进一步迫使贫民依附于“巨室”,土地兼并再一次恶化。
简而言之,大定确实繁荣,不过那只是属于地主阶级和文人的专享。
而大定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
主户分等以家业钱多少划定,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
田亩物力也叫实业物力,一般须依土地的肥瘠,而定价值的等差。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区的田亩物力分多少等,显然也各不相同。
浮财物力的折算,显然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以定户等”和分摊役钱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十贯纳一百文役钱。正是“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财,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氓耕县、水车皆所不免。”估算浮财物力本来就是很麻烦的事,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地主和“执役”的乡胥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而使贫民下户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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