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律明文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意思就是犯罪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要在哪里个衙门审判。
作为一地通判,他大可过问辖下听讼官司。翻阅卷宗时,他特别留意越级告状的案件。
世人所说的告御状乃是一种超级越级的诉讼,在许多朝代都是禁止这种行为的。一方面这种越级的行为会被人为破坏了原本正常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对于等级制度的挑战。如果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那么不仅告状人受到了惩罚,官员也是一并被罚,直到大定方开始允许越级诉讼。
大定在于越级诉讼上覆盖了相当广的范围,无论是赋税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一一覆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使得基层官府能够真正德落实给民众带来利益。实际上这种越级诉讼的制度是为了帮助朝廷能够掌握地方官吏的情况,也算是一种广开言路的一种表现。所以说这种越级诉讼能够对于大定的官员一种监督作用,百姓可以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来解决累计的社会矛盾。
大定统治者极为重视对人的尊重,特别体现在死刑案必须有皇帝亲自裁决上。诚然,其中有大定社会的相对稳定、案件大多为经济纠纷的原因,但与统治者奉行以仁治国,宽厚包容的儒家观念是分不开的。
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与其他朝代的百姓对于诉讼这一行为的排斥不同,大定甚至出现了许多善于、喜欢甚至可以说爱好打官司的人,一股好讼的民风在百姓之间逐渐形成。
因对于口供的重视,让翻案成为了屡见不鲜的事儿,常常有当事人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也就是“翻异”的发生,因此会出现交由其他法官或机构审理的“别勘”。
与前代司法过程的武断不同,大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一直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当地机关裁决的结果,会进行“别推”将案件交由同级审判机关再次审理,如果还是不服,会交给上一级机关进行“移推”,最后如果依然不同意甚至可以交由朝廷和皇帝进行亲自审理。
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法制作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市民对于法律的参与相比起前代有了质的飞跃,诉讼的兴起使其成为了一门学问并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这就是讼学和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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