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定河山第三百四十一章 谋杀亲夫 (3 /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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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过以此为由把自己的意见写到案宗上并上报大理寺和审刑院,希望能救阿云一命。

        很快便收到了回复,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官员翻阅案宗后认为,即使阿云的婚约无效,但是,这是典型的蓄意谋杀案,并造成韦达人身受到伤害。按照定律一样要判处阿云死刑,所以维持原判。

        冯过不服并继续上奏,前日终于收到了皇帝下的一道诏书——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意思是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低两个等级论罪。这简直是为阿云量身定做的,按照诏书的意思,阿云做多也就是判个有期徒刑。

        皇帝针对一桩案件下诏貌似难以置信,但在大定却是有的。这其中,冯过还给杨廷和去信详细说明案情,言语中希望座师能走走辅臣梁储的路子,应该是奏效了。

          一般来说,被害者到当地州县官府报案后,由州县长官判处。犯人认罪后,如果犯人或者犯人亲属等对判处结果无异议,徒刑以下的案子可以立即结案。徒刑以上的需要上报给上一级的州长官,也就是知州判处。知州需要将结果上报给提刑司,提刑司再上报给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个部门,共同决定是否通过州县的判处。以上是在没有二次上诉、处罚结果为徒刑以上的案件的流程。

        如有犯人或犯人的亲人等提出上诉,重新审判。上诉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向审判机关的上级机关上诉,另一种是越级上诉。初级的审判机关为县,上级机关即为州(府、军)。第一种上诉主要是向州政府提出上诉,需要提供县的结案证明再向州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

        第二种越级上诉,其中又分为向中央上诉或者直接向皇帝上诉。宋代借鉴前朝的法律,设立了“登鼓闻院”等中央直属的机构,以方便百姓直接向中央提起上诉。接到百姓诉讼后,可以直接向皇帝请求派专员重新复审案件,以平百姓冤情。如果这些人员渎职不处理,可以直接在皇上出巡等时候,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队,向皇帝陈述冤情,以求皇帝为其重新审理案件。这样既保证审判官的权力,又有利于对案件的平反,保证司法的公正。

        但最终决策者为皇帝。在审刑院或刑部将案件上报皇帝后,一般如果符合法理,皇帝不做大的改动,提出批准或者驳回再议。

        是以,皇帝改判算不得上是稀奇事。最终,阿云被判“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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