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后来检方提请其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充作证人时,布鲁克林通过了申请。
这是个很绕的问题。
乍听起来平平无奇。
法官通过检方提请证人的申请,这本身就是法官的权力,有什么问题吗?有什么可问的吗?
可仔细想想,布鲁克林的这个决定听起来就有些自相矛盾了。
庭审的节奏是需要法官去把控的,许多富豪充作被告的桉件,富豪会提请一大堆无效、无用、无关的证人与证物,将庭审节奏拖得稀碎,无限延长庭审时间,活生生拖垮原告。
如果法官不对此加以限制,庭审将变成一场单纯的财力比拼。
大家都熬着,看谁先熬不住。
因此,法官往往会驳回当事人申请的与本桉无关的证人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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