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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小进士第三百五十四章 废除言官 (4 /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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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文武封疆大吏闻变先逃者。
判绞刑六条:
一,凡献玉帛、献子女以媚贼求免者;
二,凡内外衙门官仅受伪命者;
三,凡在巡方及布按三司、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遇变而逃者;
四,凡被贼拷掠不能自决仍受伪命者;
五,凡受伪命而为贼疏远者;
六,凡各衙门奉差如管屯、管河、榷关、督饷等官虽无封疆之守而弃职潜逃者。
判流放罪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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